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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给古人直播从重婚案庭审开始 第54章 中介合同纠纷一

第54章 中介合同纠纷一

    林城市d区人民法院。
    民四庭。
    端坐在审判席上独任审理的法官朱凌薇向原告方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蓝,被告方廖宗虹核对了身份,确认双方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得到了原告方特别授权的律师姜海蓝和被告廖宗虹都表示没有意见、没有异议。
    朱凌薇神情淡定地说道:“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关于原告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朱凌薇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付凯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1]
    朱凌薇:“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2]
    她先看向坐在原告席的姜海蓝,“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姜海蓝面色从容,起诉状、证据材料、证据目录等全部放在桌上,她右手执笔,正往一张白纸上写“庭审记录”。
    听到法官提问,她快速回答,“不申请。”
    朱凌薇又看向坐在被告席的男青年廖宗虹,“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廖宗虹说:“不申请。”
    ——
    东汉末年。
    刘备饶有兴致地同诸葛亮讨论道,“这就是姜海蓝以前说过的民事纠纷?”
    他回忆了第一次看到天幕时所看到的那一场刑事庭审,右手捏着下巴,“感觉民事案件的庭审和刑事案件的庭审也没什么区别,都是……法官来主导。”
    诸葛亮笑着点出另外一点,“您是觉得流程很相似?”
    比如都要核对参加庭审的人的身份,都要宣告所享有的权利。
    刘备点头表示赞同。
    诸葛亮翻看他所做的记录,翻到最初看刑事案件庭审时的笔记——当然是之后凭记忆补的。
    “要说相似之处,被告人和被告算吗?”
    诸葛亮用开玩笑的语气说道。
    刘备颇为好奇,“为什么一个叫被告人,一个叫被告?”
    诸葛亮道,“这就不知道了。”
    至于被告人和被告的“权利”相似之处……
    “都有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都能自行发表意见,都能提出新的证据,都有最后陈诉……”
    诸葛亮大致说了几点。
    刘备若有所思,向诸葛亮说道,“他们的规定我可以理解,但我好奇的是,真的可以申请开庭的法官回避吗?”
    放在他所理解的“现在”或者“过去”,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如果不是当官的非要搞犯人,自然是能让犯人说话、举证的。
    可申请回避……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这句玩笑话,可不只是一句玩笑话。
    诸葛亮望着天幕之上分成三方而坐的法官、原告、被告,“法官是为原告和被告主持公道的,如果法官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有什么关系,法官偏向其中一方,那对另一方就很不公平。”
    公平?刘备笑了笑,道理是这么个道理。
    诸葛亮自然明白刘备的意思,他的语气轻飘飘的,“既然每次开庭都要说一遍,应当是可以申请法官回避的吧。”
    否则次次说,却不能实际执行,是在嘲讽谁?
    刘备负手而立,没有正面回答,他说:“或许?”
    ——
    朱凌薇接着说道,“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姜海蓝拿起起诉状,声音清脆、吐字清晰地念了起来。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15600元,780000元2%;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400元,780000元3%;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原告的工作人员先后为被告介绍了林城市a区梅清花园7栋905号房、b区竹香苑11栋15-01号房、b区菊华公馆15栋24-08号房、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
    “双方于2022年7月19日就四套待售房屋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促成被告与业主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被告应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中介费给原告。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之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热情地带被告上门看房,积极地为被告和业主沟通协商,希望被告能够买到心仪的房屋。不想被告在通过原告的工作人员认识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业主后,背着原告与其进行了房屋买卖,对原告构成了严重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中介合同》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不遵守约定越过原告与案涉房屋业主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为谢!”
    念完起诉状后,姜海蓝抬眼望向朱凌薇,“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
    曹操觉得很有意思,姜海蓝所写的那些文书和他们平时所写的文字材料不一样,她从不讲究辞藻,也不讲究文采、韵律。
    她总是用简单、直白的大白话,写大家一眼就看得懂的东西,没有任何装模作样的意思。
    曹操捋了捋胡须,颇为感慨,“就算是距离他们很远的我们,只听姜海蓝读完这篇诉状,也能完全理解她想要表达什么。”
    这就是“白话”的力量。
    他不由得往深里思考,若是官员向朝廷汇报工作,若是官员之间互相对接,若是官府向百姓传达政令……
    都是用这样的白话?
    那么无论是官吏办事或是政令下达,是不是都能更高效一些?
    毕竟汇报或传达,从来都不是奔着让人看不懂去的。
    曹操越想越觉得有道理,“不讲究文采,怕是写起来都要更快一些。”
    独自一人坐在船舱里的荀攸则在琢磨起诉状的内容,这所谓中介,不就是牙行?
    靠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生意,并从中抽取佣金。
    天幕上的中介公司,为要买卖二手房的双方互相介绍,让买主能够买到合心意的房子,房主能够以合适的价格将房子卖出去。
    但如此就存在买卖双方为了省“中介费”而越过中介方自己买卖的情况。
    中介方不知道就罢了,若是知道了,自然要把中介费要回来。
    只是不知道他们那个世界的律法对这一点是怎么规定的。
    “中介合同纠纷?”
    “78万……”
    “15600元。”
    “23400元。”
    贾诩念着这三个数据。
    因为不知道天幕上的钱币同他们的钱币之间如何换算,自然也就不知道姜海蓝念出的这三笔金额究竟有多少,购买力是有多大。
    不过都上万了,应该也少不到哪里去吧?
    贾诩也不纠结,想不通的话题抛在一边就是,他更在意的是能不能说动丞相安排人学习天幕上的数字。
    那个数字可实在是太方便了!
    他并不知道他们的丞相在琢磨推行大白话的可能性。
    ——
    朱凌薇点了点头,看向廖宗虹,“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显然也是有备而来,很是冷静地发表意见,“法官,我购买青兰小区的房子,并不是因为他们中介公司给我介绍的,那个房子的房主之前在外边贴过卖房的单子。”
    “是,他们中介公司是给我介绍过几处房子,但都没有谈成。我自己和青兰小区的房主谈好了价格,我们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我认为和他们中介公司无关,我不应当支付中介费,恳请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姜海蓝笔尖飞快地记录下被告的观点:1、房主贴过卖房广告;2、自己谈成了价格,认为与原告无关。
    记下后,她拿过自己的证据目录,看着目录上的几个时间点,圈了起来。
    朱凌薇归纳争议焦点:“第一,原告是否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双方是否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中介费;第三,被告是否对被告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
    姜海蓝迅速地拿笔记下。
    她这边拿笔在记,坐在法官的书记员付凯双手也在键盘上快速地敲打。
    朱凌薇看着电脑屏幕上付凯记到了第三点,便问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姜海蓝笔下不停,她朗声回答,“没有异议。”
    朱凌薇转向廖宗虹,“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说:“没有。”
    ——
    “啧啧,”鲁肃道,“对方也很聪明啊。”
    原告中介的意思是我们的人为了介绍了房屋,你才知道有这个房子在卖,你才能认识待售房屋的屋主。
    你越过中介去买房,就是对中介的违约,要付中介费和违约费的。
    但被告说,屋主以前在外边贴过出售房屋的单子,那我就能说我是在外边看到的,和你们无关。
    何况我还是自己谈成的买卖。
    周瑜神色平静,他望着姜海蓝,“姜海蓝很冷静。”
    她脸上看不出什么情绪波动。
    被告的“答辩”并未让她因此担心会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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